施行日:2026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Neoulsoft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之新命名(NewMyoung)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相关事项,包括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必要事项。

第2条(用语定义)

1.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 「本服务」系指不论终端设备(包含PC、行动设备等各类有线及无线设备),为使「用户」能够使用而提供信息的新命名网页服务及相关服务。
  • 「会员」或「用户」系指连接本公司服务,依本条款与本公司缔结使用契约,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服务之客户。
  • 「会员ID」或「用户ID」系指为识别会员及会员使用服务,由用户输入或注册之电子邮件地址或由文本与数字组合之唯一信息。
  • 「密码」系指为确认用户与获得用户ID者为同一人及保护会员权益,由用户选定之文本或文本与数字之组合。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除第1项规定外,依相关法令规定;相关法令未规定者,依一般惯例。

第3条(条款之公告与修订)

1. 本公司应将本条款内容以用户易于知悉之方式,通过服务内或链接画面公告。

2. 本公司得在不违反相关法令之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3. 本公司修订条款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连同现行条款依第1项方式,自修订条款适用日30日前至适用日前一日公告。但对用户之权利义务无重大影响之变更,得自适用日7日前公告。

4.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公告修订条款,并明确告知用户在30日期间内未表示意思视为同意,而用户未明示拒绝者,视为同意修订条款。

第4条(条款之解释)

1. 本公司得另订营运方针。

2. 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依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

第5条(条款外准则)

本条款未明示之事项及条款之解释,依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

第二章 服务使用契约

第6条(使用契约之成立及服务内容)

使用契约之成立

1. 本公司与会员间之服务使用契约(以下简称「使用契约」),由希望使用服务者(以下简称「申请者」)进行会员注册等使用申请,及对本条款与隐私政策内容之同意,经本公司承认使用而成立。

2. 对本条款及隐私政策之同意,以申请者于申请使用时点击「同意个人数据搜集与使用」及「同意服务使用条款」按钮为之,据此视为同意本条款及隐私政策。

3. 本公司原则上承认申请者之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承认或事后解除使用契约:

  • 申请者曾依本条款丧失会员资格者
  • 盗用他人名义之申请
  • 填载虚伪信息或未填载本公司要求之内容者
  • 未满16岁者限制加入服务,事后确认有未满16岁者使用服务时,得解除使用契约
  • 因可归责于申请者之事由而无法承认者,或违反其他规定事项之申请

4. 本公司于服务相关设备不足或有技术上、业务上问题时,得保留承认。

5. 本公司依第2项、第3项及第4项规定不予承认或保留时,原则上通知申请者。

6. 使用契约之成立时点为本公司于申请进程上显示加入完成之时。

7. 本公司得依其政策对用户进行等级区分,细分使用时间、次数、服务项目等予以差异化。

8. 本公司原则上全年无休24小时提供服务。但因系统检测、服务器更换及扩充、内容增加、错误修复、服务改版等营运需要,或依相关法令或服务性质有限制之必要时,得于特定时段提供服务或暂时中断服务。此时本公司通过网站或各服务页面事先公告及预计中断时间。但因不可预期之故障或紧急事由无法事先公告者,得以事后公告代之。

9. 本公司得将特定服务以付费方式提供。

10. 本公司于服务提供过程中,得要求用户同意个别服务之专用条款。该等服务于用户同意并完成申请,经本公司承认后方可使用。

服务内容

本公司对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 在线网页服务及相关附加服务
  • 其他本公司指定之服务

但依会员使用之系统规格(操作系统种类、版本等),部分或全部服务之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7条(用户信息之提供)

1. 欲注册为会员并使用服务之用户,须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部分功能须进行手机或电子邮件认证。

2. 用户未依第1项进行认证时,部分功能之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3. 盗用他人名义申请之会员,其所有信息将被删除,并可能依相关法令受到处罚。

第8条(会员帐号(ID)及密码)

1. 用户以其选定之电子邮件地址作为帐号(ID)。但帐号(ID)有违反公序良俗或可能被误认为营运者等情形时,得拒绝或限制该ID之使用。

2. 本公司通过帐号信息运行该会员之服务使用可否等各项管理业务。

3. 用户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管理其帐号信息。因怠于管理帐号信息或同意第三方使用而生之损害,由用户负责。

4. 用户得在服务规定之基准范围内自由设置密码,并得随时变更。

5. 用户对其服务使用密码负保护及管理之责。但本公司得基于安全等理由定期或不定期建议用户变更密码。

第9条(个人数据之保护及管理)

1. 本公司依相关法令努力保护包含帐号信息在内之会员个人数据。会员个人数据之保护与使用,依本公司另行公告之隐私政策。但本公司提供之官方服务网站以外之链接网站,不适用本公司隐私政策。

2. 因可归责于会员之事由而泄漏之帐号信息等所有信息,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 会员应诚实管理其个人数据,如有变更事项应予变更。因会员延迟或遗漏个人数据变更而生之损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10条(对用户之通知)

1. 本公司对用户为通知时,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得以用户指定之电子邮件地址、短信等方式为之。

2. 对全体会员之通知,得以于服务公告栏或本公司网站公告替代第1项之通知。

3. 依前项通知后,用户未依本公司规定方式表示拒绝者,视为同意通知内容。

4. 用户不同意修订条款之适用时,得于使用中之付费服务使用结束前适用既有条款,或解除使用契约。

第三章 服务使用

第11条(服务内容及变更)

1. 本公司对会员提供服务。

2. 用户得依本公司所定规则(使用条款、营运方针等)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务。

3. 本公司对提供予用户之服务,拥有制作、变更、维护、修缮之完整权限。

4. 本公司于营运上或技术上有需要时,得随时修正、增加、废止等变更所提供服务之全部或一部。

5. 本公司得依政策、营运需要或紧急情况修正、中断、变更免费提供之服务,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另行补偿。

第12条(服务提供时间及中止)

服务提供时间

1. 本公司自承认用户之会员注册起提供服务。但部分服务得依本公司之需要于会员注册后或指定日期起提供。

2. 本公司除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别障碍外,全年无休24小时提供服务。但因信息通信设备等系统定期检测、服务器扩充及更换、各类错误修复、切换至新服务等营运需要,得暂时中止服务。

3. 依第2项但书规定,本公司应将其内容及时间于网站或服务内公告。但因不可预期之事由无法事先通知者,得以事后通知代之。

4. 本公司得依需要实施定期检测,定期检测时间依服务画面公告为准。

服务中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限制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 战争、事变、天灾或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事由
  • 停电、设备障碍或连接重载等致正常服务使用受阻
  • 为服务优化之系统检测或设备维修等不得已之情形
  • 其他本公司因各项情况无法提供服务之情形

2.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中止或限制服务时,应事先通知会员。但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无法事先通知者,得以事后通知代之。

第13条(信息提供及广告刊登)

1. 本公司得将服务使用中认为必要之各类信息于本公司网站或服务公告栏公告,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但用户得随时通过电子邮件等表示拒绝接收(依法之交易相关信息及客服回复等除外)。

2. 本公司得为维持本服务等而刊登广告,会员同意使用服务时显示之广告。

3. 会员参与本公司提供之第三方广告或进行交易而生之损失及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契约当事人之义务

第14条(本公司之义务)

1. 本公司不为本条款及相关法令禁止之行为及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提供服务。

2. 本公司创建包含信用信息在内之个人数据保护安全系统,公示并遵守隐私政策。

3. 本公司对会员提出之意见或投诉,客观认定为正当者,应于合理期间内迅速处理。

4. 本公司致力于用户在使用契约之缔结、变更及解除等契约相关进程及内容方面获得便利。

第15条(用户之义务)

1. 用户将本公司提供之服务用于非原本使用目的之用途,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 为申请加入或变更信息而向本公司登录个人数据时使用他人信息或填载虚伪事实之行为
  • 冒充他人或盗用、不正当使用其他会员帐号及密码之行为
  • 将本公司未提供之服务用于本公司服务,或将本公司提供之服务提供或使其可用于其他服务之行为
  • 未经本公司事前同意,拷贝、散布、助长或商业利用通过服务取得之信息之行为
  • 交换、刊登猥亵低俗信息、链接猥亵网站或刊登未经许可之广告及宣传物之行为
  • 发送、送达、散布引起羞耻、嫌恶或恐惧之言语、声音、文本、图片或图像之行为

2. 用户有义务确认并遵守本公司网站上之公告及使用条款修正事项等,不得妨害本公司业务。

3. 用户帐号之管理责任归属用户,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第16条(著作权之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包含本公司制作之内容在内,服务相关一切权利归属本公司。

2. 本公司依其所定之使用条件,仅授予用户帐号(ID)、发文等之使用权,用户不得未经本公司事前同意,以拷贝、发送、出版、散布、播送或其他方式营利使用通过服务取得之信息。

3. 用户于服务内发布之文章,其著作权归属该文章之著作人。

第五章 契约解除及使用限制

第17条(会员之契约解除、终止等)

1. 用户得随时通过设置菜单申请退出服务,本公司应依相关法令规定立即处理。

2. 用户解除契约时,除依相关法令及本公司个人数据保护方针规定本公司保有会员信息外,解除同时会员之所有数据将消灭。

第18条(使用限制等)

1. 用户违反本条款义务或妨害服务正常营运时,本公司得以警告、暂时停止、解除契约、永久停止等阶段限制服务使用。

2. 违反相关法令者,本公司得不受第1项规定限制,立即解除契约。

3. 用户得依本公司规定之进程对使用限制措施提出异议。

第六章 损害赔偿等

第19条(损害赔偿)

1. 因本公司提供之服务瑕疵等致用户受害时,对用户之损害补偿基准、范围、方法及进程,依相关法令及本公司规定。

2. 用户违反本条款义务致本公司受损害时,或用户因服务使用相关事项致本公司受损害时,用户应对本公司赔偿损害。

第20条(责任限制)

1. 因天灾或同等不可抗力致无法提供服务时,本公司免除服务提供之责任。

2. 因可归责于会员之事由致服务中止或损害时,本公司免责。

3. 本公司对用户于服务相关发布之信息、数据、事实之信赖度、正确性等内容不负责任。

4. 用户间或用户与第三方间通过服务进行交易等时,本公司免责。

5. 本公司对免费提供之服务使用,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不负责任。

第21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1. 本公司与用户间提起之诉讼,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2. 本公司与用户间因服务使用发生之纷争,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22条(本公司联系信息)

本公司之名称及所在地等如下:

  • 公司名称:Neoulsoft Inc.
  • 代表人:权基厚
  • 网站:https://neoulsoft.com
  • 电子邮件:support@newmyoung.com
施行日:2026年3月28日

Neoulsoft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提供新命名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时,自服务企划至结束,严格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令,并依据相关法令订定隐私政策,致力于保护客户之权益。

1. 搜集之个人数据项目

本公司依据客户输入之信息,为会员注册、服务提供、顺畅之客户服务等目的,搜集以下信息:

(1)服务会员注册之必要搜集项目

  • 电子邮件地址、Google ID、Apple ID或LINE ID识别码

(2)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搜集之项目

  • 连接IP信息、访问纪录、Cookie、服务使用纪录、设备信息

2. 搜集个人数据之使用目的

本公司为以下目的搜集个人数据:

  • 服务提供之会员注册与管理
  • 服务使用中用户之识别及防止不当使用
  • 服务使用相关统计数据之制作
  • 客制化服务之提供
  • 服务改善及所需之分析
  • 用户提出问题时之身份确认及问题回复
  • 必要时之重要公告通知
  • 投诉处理、纷争调解之纪录保存

3. 个人数据之保有及使用期间

个人数据仅于客户使用服务期间活用。但依内部方针取得客户另行同意之个人数据保管期间,或依法令规定有一定期间之信息保管义务时,于该期间安全保管个人数据。

(1)防止不当使用之保有

为防止反复退出及重新注册之不当使用,退出后1年间保有该会员之服务ID、退出日期等

(2)依相关法令之保有

依商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须保有一定期间之信息者,于法令指定期间保有

  • 契约或解约等相关纪录之保有:5年(消费者保护法)
  • 付款及商品供应相关纪录之保有:5年(消费者保护法)
  • 消费者投诉或纷争处理相关纪录之保有:3年(消费者保护法)
  • 本人确认相关纪录之保有:6个月(电信法)
  • 连接相关纪录之保有:3个月(电信法)

4. 客户及法定代理人之权利与行使方法

(1)个人数据之阅览及更正请求

客户及法定代理人得随时查找、更正已登录之本人个人数据。用户得通过服务内已登录之信息点击或进入设置菜单,直接阅览或更正帐号信息等已登录之个人数据。

(2)个人数据之删除(会员退出)

客户如欲退出,得以书面或电子邮件联系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本公司将立即处理。

5. 个人数据之销毁进程及方法

个人数据于退出、服务终止、个人数据保有期间届满等搜集使用目的达成后,以无法复原之方式销毁。

(1)销毁进程及时点

客户为使用服务等目的所输入之信息,于服务退出等使用目的达成后,依内部方针及相关法令之信息保护方针保管或销毁。

(2)销毁方法

纸本打印之个人数据以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之个人数据,使用无法复原之技术方法删除。

6. 个人数据之提供予第三方

本公司仅在「个人数据之搜集及使用目的」所明示之范围内使用会员个人数据,不超出该范围使用或提供予第三方或其他企业机构。但以下情形除外:

  • 用户事先同意者
  • 法令另有特别规定者
  • 侦查机关依法定进程及方法请求者

7. 搜集个人数据之委托

本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不将客户信息委托予外部业者。如日后有此需要,将告知客户受托者及委托业务内容,必要时事先取得同意。

【受委托处理个人数据之业者】

  • Google LLC
    • 委托业务内容:通过Google帐号之快速登录及会员注册
    • 保有及使用期间:至会员退出或委托契约终止时
  • Apple Inc.
    • 委托业务内容:通过Apple帐号之快速登录及会员注册
    • 保有及使用期间:至会员退出或委托契约终止时
  • LINE Corporation
    • 委托业务内容:通过LINE帐号之快速登录及会员注册
    • 保有及使用期间:至会员退出或委托契约终止时

8. 个人数据保护之技术及管理措施

本公司为安全管理客户个人数据尽最大努力,并严格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之事项。

(1)技术措施

为防备黑客等外部入侵,各服务器使用防火墙及弱点分析系统等确保安全。

客户个人数据以密码保护,重要数据以加密算法保护。

(2)管理措施

本公司限定个人数据相关处理人员,并授予访问个人数据之独立密码定期更新。

9. 客户之权利与义务

请客户将个人数据维持最新且正确之状态以预防意外事故。因输入不正确信息而生之事故责任由客户承担,盗用他人信息等输入虚伪信息者,会员资格可能被取消。

数据主体得随时请求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提出异议本人之个人数据。

10. 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及承办人

本公司为受理客户个人数据相关咨询及投诉处理等,指定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如下:

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

  • 姓名:权基厚
  • 所属:Neoulsoft Inc.
  • 职称:代表
  • 电子邮件:support@newmyoung.com

如需个人数据侵害相关检举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数据保护专线 (www.pdc.gov.tw)
  • 内政部警政署 (www.npa.gov.tw)
  • 消费者服务专线 (1950)

本隐私政策内容如有增加、删除及修正,将于修订至少7日前通过服务内「公告」事先告知。